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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审计局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7-05-18 20:38 作者:佚名 字体大小:[ ]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审计局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7-05-18 20:38

安康市审计局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明办各项工作部署加强审计部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服务型和廉洁型文明审计部门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增强干部职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效能,真正实现业务工作与文明创建工作两促进、两发展,树立和维护全市审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实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与干部职工直接责任相结合;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相结合。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科室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范围,逐级逐人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章  责任体系

    四、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五、文明单位创建实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

    六、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领导组长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副组长为文明创建主管责任人,负责文明创建各项工作协调联络、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局机关全体人员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个人应完成的工作、应达到的要求负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七、领导小组责任:

    1、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要求,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2、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3、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对照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的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的创建。

    5、及时培养、选树、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情况总结。

    八、领导小组组长责任:

    1、主持全局文明单位创建全面工作。

    2、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的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要求。

    3、主持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结合实际情况,主持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活动方案。

    5、检查、指导、督促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6、不断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对策,确保创建工作正常开展。

    九、领导小组副组长责任:

     1、负责文明创建日常工作,做好与市文明办的协调联络,按创建规划、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协助组长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各项工作。

     2、研究制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活动方案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3、经常检查、指导、督促各科室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和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4、不断发现、分析、研究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对策。

    十、全体工作人员责任:

     1、加强学习,提高创建意识和参与创建工作的自觉性。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严格遵守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照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的标准,确保文明单位创建的各项工作要求在自己身上切实落实到位。

     4、加强工作责任心,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工作纪律,做好本职业务工作。

     5、积极关心本单位创建活动,主动提出建议意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十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人员贯彻落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对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十三、考核工作一般与个人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单独进行。

 第五章  责任奖惩

    十四、对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十五、领导小组成员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不认真贯彻执行,或因执行不力、管理不善、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影响文明单位创建的,责成其在领导小组会议上做出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十六、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会议或活动,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章制度,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不能落实到位,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影响文明创建的,除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做出检查外,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安康市审计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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