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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有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8 10:02 作者:佚名 字体大小:[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颁布实施《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GB/T37342—2019),共涉及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组织管理等五大板块36条。该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2019版《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与2012版《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相比,在传承进步中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更加权威科学。新标准是国家标准,原标准是国家林业局行业标准,无论是从标准的科学性、执行的广泛性及强制性等角度讲,新标准均优于高于原标准。二是更重生态功能。坚持近自然建设模式,更加注重乡土树种运用和“森林进城”、动物生境营造。三是凸显生态福利。坚持城乡一体融合发展,不仅提高调整了一系列涉及城区绿化的标准、要求,还对乡村公园建设提出了明确指标;特别是将原标准第三章“城市林业经济”整体调整为“生态福利”。
    新《评价指标》与原《评价指标》相比,主要增加6项指标:一是“乡村公园”指标,明确要求每个乡镇建设休闲公园1处以上,每个村庄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二是“绿道网络”指标,要求建设遍布城乡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到0.5km以上;三是“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指标,要求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四是“示范活动”指标,要求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五是“森林质量提升”指标,要求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六是“城区树冠覆盖率”指标,要求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下辖的县(市)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0%以上,这条指标是在原“城区乔木种植比例”等指标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更加量化具体的要求。
    新《评价指标》与原《评价指标》相比,主要提高5项指标:一是“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由11m2提高到12 m2;二是“乡村绿化”指标中村庄林木绿化率统一提高到30%;三是“水岸绿化”指标中增加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要求;四是“生态休闲场所服务”指标中明确要求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20km服务半径对市域覆盖达70%以上;五是“城区林荫道路率”要求到60%以上,这是对原“城区街道树冠覆盖率达到25%以上”指标要求的提升。
    对于上述调整变化的指标,我市有些已提前安排、超前部署,比如早在2018年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城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出了“森林进城、园林下乡”的思路,高度契合新标准关于“乡村公园”的要求;在近两年的工作安排和实践中,持续推进“生态堤岸绿化建设”,基本吻合近自然水岸线建设要求。从2021年开始,市创建办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县区对标对表国家森林城市新指标体系,逐一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下一轮国家森林城市复审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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