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安康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在市审计局党组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下属各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办科,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事务。
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
四、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2.研究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方案和有关制度。
3. 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4.研究部署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事宜。
5.讨论需要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有序地推进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安康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审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基本职责;
(二)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等;
(三)审计法律、法规;
(四)审计制度、办法,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执法依据;
(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参与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应予以公开。但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我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审计机关正在审计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审计机关已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市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审计结果公告;
(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承办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科室、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并按安庆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提交局综合法规科统一办理。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承办方式、程序、期限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信息的内容填写《安庆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信箱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市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发至市审计局政办科。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局政办科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局政办科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政办科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但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审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仅限于本局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本局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至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从快予以答复。
(十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机构责任
局综合法规科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915-3206209,网址:http://sjj.ankang.gov.cn/
(二)各科室、各部门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三)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协助政办科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局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技术支持。
第八条 责任监督
各科室、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政办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