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我市2019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康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安康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
一、基本情况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法〔2011〕50号)和陕西省交通厅与安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康至平利高速路项目共建协议》,陕西省交通厅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资办”)与安平高速协调办就安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签订实施协议:总体目标及任务为建设安平高速公路,该项目全长61.2公里,2011年 9月开工,建设工期4年,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建成通车;征地拆迁费用承包形式及内容:按照批准的红线内施工图设计预算所确定的征地拆迁数量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费用由市高速公路建设办总承包;征迁费用包括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征地费、拆迁费(包含各级电力、通讯、光缆、建(筑)物、管道等)、安置及过渡费用、社保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建设环境工作经费等;占补平衡造地费用不足部分,根据实际经双方协商解决。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原始资料不完整。
(二)列支不属于该项目管理费819.00元。
(三)协调办公室多报出差补助800.00元
三、审计处理及建议情况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对会计原始资料不完整问题,建议安康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尽快完善补齐植被恢复费行政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会计规定进行原始凭证装订,避免在以后出现相同的情况;对列支不属于该项目管理费819.00元问题,建议安康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列支项目支出,不得列支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对协调办公室多报出差补助800.00元问题,责令安康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回多报补助,并进行账务处理,在今后的项目中严格按照安康市差旅费报销标准进行填报,不得擅自扩大报销标准。
四、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对安康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市审计局已出具审计报告(安审报〔2019〕30号);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项目法人已按要求,逐一对照、逐条进行了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