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2015年安康市审计局按照中省安排开展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审计发现棚户区改造中存在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相关服务不力,一定程度困扰工程建设进度等问题,提出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的建议。安康市政府采纳了审计建议,出台了《安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工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棚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办法》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授权棚改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要求承接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办法》规定了购买方式及程序。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战略合作等形式。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的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应报统计财政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办法》最后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