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安康市政府制定了《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安康市审计机关用审计制度进行治理公共投资市场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早在2012年,安康市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安康市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五年来,全市核减工程多计工程价款和挽回损失浪费资金共计2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反响,该规范性文件因实施时间到期自行废止。在实现“追赶超越”的新形势下,公共投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审计制度来解决、完善,为保障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总体目标顺利实现,安康市审计局重新起草了《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并征求人大常委会及市直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严格审查后批准施行。
新办法着眼安康市经济发展全局,顺应市场对审计监督的客观需求。一是将社会融资建设的公共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覆盖了审计监督盲点;二是将审计重点放在对市场的规范和治理,用审计制度治理公共投资领域招投标等一系列疑难问题,破解改革难点;三是以问题为导向,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四是明确对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是复核把关,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公共资产损失;五是将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交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政府采购,完善社会中介参与审计工作程序;六是对限额以上项目全覆盖审计,对重大项目有重点实施跟踪审计,由点及面,点面结合,标本兼治,达到宏观管理的效果,促进全市公共投资市场健康发展。(胡阳)
附: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下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本级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1 亿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县(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投资额起点由本级政府自行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由建设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并支付相关费用。其中,聘用工程结算审核的,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聘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购买会计事务所服务。
为保证审核质量,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中介库内,其中造价咨询机构应在安康市住建局备案。市审计局对建设单位购买中介服务所承担审核的项目进行质量考核,每年更新中介库。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100 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项目工程款90%前,应根据审计机关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应向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前次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作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废止。2012年市政府出台的《安康市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