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石泉县审计局制定了《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经县政府批转全县执行。
办法规定,县审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本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及投资额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对 100 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项目工程款 90%前,应根据审计机关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该办法同时明确了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该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力促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