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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 09:43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2-12-12 09:43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科学民主、透明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土地、有形资产、矿产资源、城市公共资产及其经营权等所得的权益收入;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资产转让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市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投资管理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管理。按照以下程序报审和通报:
  (一)向上级申报单体项目补助额度在1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上限1000 万元。下同),批次申报项目补助额度在20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二)向上级申报单体项目补助额度在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批次申报项目补助额度在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向上级申报单体项目补助额度在2000 万元至3000 万元,批次申报项目补助额度在5000 万元至1 亿元,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四)向上级申报单体项目补助额度在3000 万元以上,批次申报项目补助额度在1 亿元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项目申报确因中、省时限要求,以及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未履行报审程序的,需说明原因,按照管理层级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补报。
  第六条 资金安排管理。
  (一)市本级新增财政投资,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省已明确用途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程序下达,并按照以下程序通报:
  1、单项安排500 以下的(不含上限500 万元。下同),报分管市长、常务市长备案;
  2、单项安排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由分管市长、常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备案;
  3、单项安排1000 万以上的,由分管市长、常务市长、市长审核后,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三)中省下达可调控专项资金、公共资产及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举债、融资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以下程序报审:
  1、单项安排专项资金在100 万元以下(不含上限100 万元。下同)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下达。
  2、单项安排专项资金在1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下达。
  3、单项安排专项资金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后下达。
  4、单项安排专项资金10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处置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事件的资金急需,可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由中省核准的项目,严格按照中省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市级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方案按以下程序报审:
  (一)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 万元以下(不含上限1000 万元。下同)的招标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二)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 万元至3000 万元的招标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项目投资概算在3000 至5000 万元的招标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项目投资概算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报审:
  (一)单体项目采购额在300 万元以下(不含上限300 万元。下同),成批项目采购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人)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审定。
  (二)单体项目采购额在300 万元至500 万元,成批项目采购额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人)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单体项目采购额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成批项目采购额在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人)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单体项目采购额在1000 万元以上,成批项目采购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人)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公共资产转让管理。公共资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禁止协议转让。按照以下程序报审:
  (一)评估价值在1000 万元以下(不含上限1000 万元。下同)的资产转让方案,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定。
  (二)评估价值在1000 万元至3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方案,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评估价值在3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方案,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评估价值在5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方案,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公共资产转让、政府采购超过概算10%以上的,应按照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按照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原则,共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计划下达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
  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意见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 年7月2 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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