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4-0131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9-11 18:02 |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安康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社区)经济管理,强化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机关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审经责发〔2014〕102号)、《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审发〔2011〕12号)《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陕审发〔2016〕1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所属镇(办)实施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村(社区)(包括行政村、社区,以及财务独立的自然村,下同)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村(社区)“两委”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
上级组织选派担任第一书记且兼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也作为审计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社区)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
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应当承担责任分为三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中审计为主。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对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委员会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开展。并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合理界定其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应加强对全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对县(区)开展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镇(办)开展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也可以统筹调配镇(办)审计机构力量开展交叉审计。
第八条 镇(办)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办)党委、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纪检、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办)审计机构负责人兼任。
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办)党委、政府和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组织实施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和分类管理。每年12月份,由县(区)下达审计计划或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所在镇(办)党委、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镇(办)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实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对于城乡结合部、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审计。县(区)审计机关也可以根据县(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直接开展审计。
第十一条 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份向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审计工作情况、当年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反映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案例。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审计局报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土地承包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其所在村(社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镇(办)党委、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所在村(社区)审计涉及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逐级上报(及时向同级镇办党委、政府报告,同时由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外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提供援助,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结果反馈审计组。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社区)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社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镇(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社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抄送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镇(办)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档案,作为评价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应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社区),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90日内向镇(办)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抄送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镇(办)党委、政府对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社区)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纪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逐级考核的方式,次年元月份要对县(区)、镇(办)两级上年开展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考核。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开展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县(区)党委年度考核及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区)委要将镇(办)党委开展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纳入镇(办)党建工作考核,并列入镇(办)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