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0-0212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2 15:54 |
一、审计执法依据
1.《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7.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8.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科、农业农村和资源环境审计科、经贸和社保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资审计科、行政效能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省属企业科、省属事业科、重大项目科、国有企业监事科、村级财务审计指导中心等具体承办。
三、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实施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科室进行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局法制科审理。
4.局法制科对审计项目的情况全面进行审理复核,出具审理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审议。
5.局业务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6.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四、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915-3206209
五、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六、救济渠道
1.如果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安康市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安康市香溪路23号
办公室电话:0915-320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