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国家财产看门人、经济安全守护者等重要作用。审计发现问题是审计的“前半篇文章”,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打通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提升审计监督成效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平利县人大常委会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推进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改革创新,促进审计整改监督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做 法
(一)健全审计整改监督制度。2015年,县人大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出台了《平利县本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平利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两个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整改时限、报告主体、报告方式和整改结果的处置运用等。县政府根据《安康市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和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办法,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了审计整改约谈、督查、问责、公告、案件移交等制度,推动了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两审两会一督查”机制。“两审”即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审议意见,3个月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议。“两会”即县政府根据人大作出的审议意见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并部署整改工作,人大财经委召集审计、财政等部门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座谈会。“一督查”即人大财经委、政府督办室、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相关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清单进行逐条逐项面对面查帐,实打实督促,解决实际问题。如2020年9月24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并作出审议意见,会后县政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并会同人大财经委、审计和财政等单位共同商议人大审议意见办理情况。10月上旬县人大财经委联合政府督办室、审计部门深入各被审计单位督查问题整改情况,督查结束后向被审单位分别发出督查函督促整改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一步督促整改落实。
(三)创新“三专题一测评”监督方式。一是专题询问。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组成人员适情向被审单位政府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询问,必要时要求对违纪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详实说明。二是专题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本级及其它财政预算审计报告后,围绕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清单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及时成立调研组,组织财政、审计部门深入相关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并将调研结果书面反馈给县政府,督促县政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三是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求县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上专题报告预算执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产经营、社会保障基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扶贫资金、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等专项资金及政府债务管理等审计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推动财政决算监督与审计监督深度融合。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跟踪审计”,“县政府在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时,必须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近年来,县政府及审计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2次,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42个。四是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政府和被审单位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对满意度测评处于“不满意”格次的要求重新整改,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上重新报告整改情况。
(四)强化审计整改监督结果运用。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清单整改结果进行“对单销号”,并将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一府一委两院”通报。县委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大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任免和“人民满意单位”“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的重要依据;县政府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满意度测评处于“不满意”格次的启动问责程序,要求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规范管理使用资金、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意识。
成 效
(一)强化了审计部门监督作用。人大依法监督和审计专业监督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相互促进,增强了监督合力和实效,解决了少数单位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屡审屡犯、重审计轻整改等问题,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有效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近几年来,全县审计整改落实率逐年上升,2018年和2019年,全县审计整改落实率均保持在80%以上。
(二)深化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县人大将审计整改监督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政府开支的合理性、绩效性纳入监督范围,督促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科学编制、规范执行、注重绩效,推动构建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通过发挥审计整改监督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推动构建了人大对财政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大格局,预防和减少了预算执行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的产生,确保了公共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进一步完善了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链条,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
(三)丰富了干部任后监督内容。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整改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增强审计监督效果的同时也增强了人大常委会对任免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本届以来,县人大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调研,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督促审计部门及时完成部门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部门财务收支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因财政审计产生的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不但提高了国有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化水平,还预防了腐败现象。
启 示
(一)创新机制是保障。在探索审计整改监督创新的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增强审计整改监督实效必须在监督制度、方式、结果运用上下功夫。建立完善政府向人大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监督审计整改监督制度,用健全的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审计整改监督工作规范开展。积极探索规范、有效、可操作的监督方法,用丰富的形式、刚性的约束对审计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加大审计整改监督结果的运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规范、高效履职,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二)促进整改是重点。审计工作涉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涉及范围广泛,问题大小不一、严重程度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县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每个审计问题严重性和影响力,聚焦预算执行、工程项目、扶贫资金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整合人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共同推动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在护航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推进了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力量叠加是法宝。人大和审计都是依法对财政进行监督。人大拥有《宪法》规定的最高监督权,但缺乏必要的专业资源,难以对政府财政监督进行深入监督。审计部门有专业的审计资源,但只有查出问题的职责,却没有问责的权力,审计整改效果难以保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推进人大依法监督和审计专业监督有效衔接,审计部门查出问题后,县人大依照法定职权督促政府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一方面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增强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的效果,实现了优势互补、力量叠加,互相促进,形成了较强的“耦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