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建立衔接顺畅、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委办)备案。联络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应为中共党员且担任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委审委办、市委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联络和具体协调;
(二)及时向担任市委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本单位领导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反馈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及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和部署要求,做好涉及本单位相关事项跟踪督促等工作,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四)参加市委审委办召集的有关会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委审委办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委审委办按照要求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传送文件、电话沟通等方式,具体组织各单位联络员开展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联络员可以列席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等会议,向市委审委办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联络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阅、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委审委办报备。市委审委办应加强与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委审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