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审计“八不准”纪律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2-0025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2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1-24 11:08 |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审计署于2000年3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提出了外出审计的“八不准”纪律,要求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纪律。从近三年的执行情况看,实行“八不准”纪律有利于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八不准”纪律的具体内容是: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