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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9 16:18 作者:未知 字体大小:[ ]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823/2022-0142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19 16:18

(处)各科室:

《安康市审计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2021 3 1  

 

 

 

 

 

 

 

 

 

 

安康市审计局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安康市政府网站相关规定,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指局微信公众号(安康审计)和官方微博(安康审计)。

第三条 本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微博是我局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局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规划、专人管理,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新建、注销、整合、关闭、注销等情况,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并报市委网信办、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不得瞒报、乱报、漏报。

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单位的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市局每天更新1次,每周至少更新3次,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领导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省厅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一条  利用政务新媒体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反馈。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网上办事申请,由责任科室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上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向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政务公开办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专人读网、日常巡查、24小时值班,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四条  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备案信息和网站栏目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在2日内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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