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各业务科室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法制科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业务科室核实,经本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相关业务科室予以更正,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