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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审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03-15 14:56 作者:佚名 字体大小:[ ]

         办公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23号市审计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15—3206209

          负 责 人: 邹  希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市级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并获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负责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与政府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7.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省属驻安单位财务收支。
  8.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定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县(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村级财务、专项资金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镇办审计工作培训。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财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的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强化全市审计工作统筹。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的考核。
  (十)组织审计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政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全市电子数据审计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
  负责组织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制科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局(处)机关的审计业务事项审理复核;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组织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负责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工作考核;负责对社会审计查证质量的审计监督;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组织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拟定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审计,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对市本级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依据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对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信贷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村级财务、专项资金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拟定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案并组织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自查和抽查审计,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收支;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部门及其系统进行行业审计,并对相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贸与社保审计科
  负责对市政府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部门及其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组织对市农业与资源环保等政府部门及其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并对其相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审计科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各县(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湖生态旅游区)重点项目审计和市本级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对市直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及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各县(区)“公检法”三长以及负有经济责任拟提拔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省属企事业审计科
  负责组织对市直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市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区)县级事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建立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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