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3-014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审委办发〔20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2-25 10:35 |
安审规〔2021〕1号
安康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安康市审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监督检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指导县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研究提出反馈意见;
(三)向市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按照有关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八)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十)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向市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反馈会;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七)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八)对县区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五)对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具体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关事项;
(四)具体组织实施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七)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县区审计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十一)对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五)对县区财政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五)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市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六)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审计局;
(七)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四)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也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党中央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通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市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安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分管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干部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文件;
(二)研究提出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安排;
(三)在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四)调研和监督检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
(五)具体指导和监督市直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
(七)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联席会议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室成员可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第五条 办公室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研究讨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