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3-0152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审发〔2021〕27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08 11:00 |
安审规〔2021〕3号
局(处、中心)各科:
现将《安康市审计局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2021年5月6日
安康市审计局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康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局法制科,负责对局机关实施内部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市审计局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邀请驻局纪检组指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经费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及修缮工程项目的规范性;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七)政府采购事项;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科室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以及必要的电子数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并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向市审计局党组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党组应定期听取并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保障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市审计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内部审计,3-4月对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下半年对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认证。
第十五条 现场工作结束后,一般情况下,30日内征求单位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局相关科室根据审计报告10日内作出整改回复,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相关科室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市审计局党组提出申诉。局党组应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机关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局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派驻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