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安康市审计局 > 政策文件库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审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11:45 作者:佚名 字体大小:[ ]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审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823/2023-015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审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08 11:45

安审规〔2021〕4号


局(处、中心)各科:

现将《安康市审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审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2021年57




安康市审计局

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审计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项目投资审计监督,做好审计全覆盖,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优化审计专业结构,提升审计绩效,规范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参与公共项目投资审计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安康市公共项目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等,由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非财政拨款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PPP项目、以上级拨款为主的大型公路交通项目、限价商品房项目等,由建设单位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核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指市审计局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选聘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公开招标由局法制科负责办理,业务科室协助。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用:

1.一般项目由局法制科根据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需求计划,选取中介机构候选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后安排采购中介服务。

2.如遇专业性特殊的冷僻项目,按照项目特点、人员能力、实际需要等因素,业务科、法制科会商提出两个以上社会中介机构的备选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进入电子卖场,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选用的社会中介机构,需与市审计局签订《安康市审计局购买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格式由法制科制定。

第八条  参与审核或审计的中介机构全部人员应签订《廉政及职业道德承诺书》,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第九条   中介机构费用按照采购中标价签订审计服务合同。

第三章  工作质量管理

第十条  选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核承诺,指定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审计纪律、审计组织、审计人员和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参加审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受聘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核时,要独立、客观、公正、按时、优质地完成审核任务,负责提供取证材料、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审核资料,按规定出具审核或审计报告,对所上报资料和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审核项目实行复核制度。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小型项目初审审核结果,由相关业务科室复核。

对复杂事项的审核结果可聘用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先行复核,再由业务科室复核。

第十三条  参与审核或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应接受相关业务科室的管理,先制定实施方案,并按业务要求做好审计签证、出具审核结果报告并编制工作底稿。每一个参与审核或审计的中介人员,对其审核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  审核项目或审计项目,相关业务科室完成复核后,均按局审理程序向局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汇报前中介机构不得签发定案表和出具正式报告。

第四章 审计时间与纪律

第十五条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参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业务科室汇报。严格按规定履行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需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必须向相关业务科室汇报,由业务科室派员参与。中介审核人员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私下接触,不得自行踏勘现场,不得自行与施工企业核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集中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受托项目,出具审核结果。审计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市审计局办理项目审计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提交正式审核报告止。特殊情况由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批准后,可以酌情延长或缩短审核时限,特殊情况造成延期的,可不扣除审核费用。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合同要求,不得泄露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办理受托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私下联系,沟通审计事项;

(五)以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局: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参与自己编制或审核的最高限价项目、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核费用

第二十条  审核费用的标准。支付给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用由基本费和绩效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支付金额按照采购合同执行。

审核费用应依据相关规定设定上限。

因特殊原因项目审计中途停止的,费用按社会中介机构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同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初审或复核审计结果的,无特殊原因,应当扣减相应费用。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按合同天数计算标准扣除。

第二十二条  支付方式。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提供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审核结果,经政办科商相关业务科室核实后,应及时支付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局法制科、政办科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项目实施过程、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投资审核初审结果,经复核出现的误差率较大的,市审计局有权对审核或审计费予以扣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予支付审核费,并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今后不得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社会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被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办理受托事项时发生下列行为,市审计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核或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核或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按规定负责的;

(二)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相关审核资料不从市审计局获取,而是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等单位索取的;

(四)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无故不服从审计组工作安排的,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的。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安康市审计局  联系电话: 0915-3206203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23号  网站标识码:6109000010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11437号-1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34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