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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0:25 作者:佚名 字体大小:[ ]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823/2023-015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审发〔2021〕30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10 10:25

 安审规〔2021〕5号


局(处、中心)各科:

       现将《安康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2021年58

 

 


安康市审计局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遴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审核单位,签订审计服务合同。

第五条  审计服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康市公共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审核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或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审计局。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审核人员。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审核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审计科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扣完为止。累计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审核工作任务的,今后不得参加市审计局新的项目审计。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向市审计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三方认可的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审计局将取消其审核资格,三年内不得在市审计局承接相关审计项目:

1.提供的审核报告误差率在5%以上的或者误差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3.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基本分和审核成果加分两部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审核质量(50分)、审核程序(20分)、审核效率(20分)、审核综合管理(10分)四项内容。审核成果为加分内容,可以累计加分,不设上限。以上五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考核得分。

(一)审核质量(50分)

1.项目初审报告经复核人员审核后,工程结算金额有调整的,每调整一项扣5分;

2.未按项目实际编写审计方案或未按审计方案内容实施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3.审计工作底稿要素不全、编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4.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相关性不强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证据不足,恶意审增或审减的事项,每出现一次扣20分。

5.项目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6.文书格式不规范、时间顺序错误、相关内容及附件、附表遗漏,该签章未签章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二)审核程序(20分)

1.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未及时接受任务办理资料移交的,每次扣2分;

2.接收审计资料后,未对资料特别是影响审核进展的关键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确认的,扣2分;

3.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必须是审计人员备选库中承诺的人员,擅自调换,每出现一次扣5分;

4.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审计实施方案,逾期每次扣5分;

5.未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每出现一次扣5分。

6.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每发现一次扣5.

(三)审核效率(20分)

未经领导同意,审核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项目,每超出一天扣0.5分;

(四)审核综合管理(10分)

1.审计过程中发生不文明行为等有损审计形象的事项,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

2.出现审计资料损坏、缺失等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3.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以上各项扣分因素以各分项总分扣满为止。

(五)审核成果(加分项)

1.项目审核中提交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被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加20分;

2.项目审核中提交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被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的,加15分;

3.项目审核中提交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经复核查出处理的,加10分。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

1.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标底编制、工程结(决)算编制、项目初审的;

2.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4.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不再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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