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胡志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黄埔区长岭街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伙同胡剑帮、李勇军、胡浩明、胡永全等人共同出资贿买选票,商定当选后承接工程所得利润分成及居委职务按各人出资股比分配,随后以贿选方式分别当选岭头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治保主任等职务。胡志光等人在居委员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又陆续纠集胡小敏、谢玉清、胡智伟等十余人,借口施工扰民、破坏道路、未落实补偿款等,以暴力及软暴力方式夺取和控制岭头社区所在区域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清表及土石方运输、地材供应等,先后在长岭居小学项目、中冶逸璟台项目、金融街长岭居CPPQ-A1-4项目等工程施工期间阻挠施工方作业,进而获得或企图获得承接上述项目的部分工程,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上述人等在胡志光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等违法犯罪活动,胡剑英等人还实施了容留多人吸毒的个人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层级相对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工程建设,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败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3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胡志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分别判处胡永全等其余18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胡志光等17人提起上诉。2022年3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志光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党中央总结三年专项斗争经验,在基层治理、工程建设、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突出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本案属于基层治理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恶势力犯罪案件。罪犯胡志光等人通过集资配股贿买选票方式非法当选居委会主要职务后,长期控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纠合他人、豢养“打手”,逐步形成以胡志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通过斗殴、威胁施工人员等暴力行为,以及设卡拦车、倾倒垃圾堵门、铲车堵路、居委会“调解”等软暴力行为阻挠正常施工作业、强揽工程,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该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径严重破坏当地基层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风气,严重干扰当地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厉打击。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志光等人刑罚,强力震慑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此外,在本案审理期间,黄埔法院和广州中院还针对本案反映出基层选举等问题,针对性制发了司法建议,有效堵塞制度漏洞,推进行业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