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安康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办法》《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 联络员制度》《安康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7823/2023-0160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审委办发〔20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1-24 11:20 |
安审规〔2022〕1号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审计局,瀛湖管委会监察审计局:
《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办法》《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安康市审计査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办法》
2.《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
3.《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4.《安康市审计査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康市审计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
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要求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督办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相互配合、务求实效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在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委办)是督察督办工作的具体办公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督察督办工作,落实督察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办理、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有关督察督办事项,市委审委办也可会同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察督办。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察督办事项完成的时限、质量、效果负责。
第五条 重大事项督察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二)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关于审计监督工作的批示和要求情况;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四)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督察督办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在接到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批示精神和督察督办事项工作要求后,由市委审委办主任批准予以立项,作为督察督办工作的依据。特别重大事项的督察督办,应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二)交办。市委审委办负责督察督办事项的交办工作,向承办单位发放《督察督办事项通知书》,明确督察督办的具体内容、要求和反馈办理情况的时限;督察督办事项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市委审委办确定主办单位,同时将《督察督办事项通知书》抄送协办单位。
(三)办理。承办单位要明确牵头领导,确定专人办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市委审委办应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承办结果报告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市委审委办。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情况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上报。办理结果经市委审委办审核后报市委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应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市委审委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督察或者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开展联合督察。
第八条 督察督办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严控总量频次,对全市性的专项督察应按程序报批备案。督察督办应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督察督办工作统筹实施,避免对同一事项多头督察。
第九条 对落实督办工作措施不力、相互推诿、久督不办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督察督办中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审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
2.重大事项督察督办书面报告
3.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工作清单
附件1-1
重大督察督办事项通知单
督察督办 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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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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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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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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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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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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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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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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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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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与要求:
根据督察内容,现委托你单位负责承办该事项,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写好办结情况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我办。 如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务必于收到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函,退市委审委办协调重新交办。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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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审委办联系电话: 传真: |
附件1-2
重大事项督察督办书面报告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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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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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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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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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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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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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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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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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重大事项督察督办通知的要求,现将办理结果报告如下:
责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工作清单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推动党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现就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制定工作清单,具体如下: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2.贯彻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关于审计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执行情况;
3.市委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改革创新事项推进情况;
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方案;
5.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和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行政效能审计、乡村振兴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情况的报告;
7.审计要情专报、重大问题线索移交;
8.其他需要定期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附件2: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
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推动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调会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工作安排和议定事项;
(三)协调解决审计监督中需要成员单位支持配合和共同研究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四)协调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五)研究其他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协调会议包括全体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和有关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全体成员协调会议由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有关成员单位协调会议根据会议拟研究协调的内容,确定参加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协调会议由市委审委办主任召集,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协调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由市委审委办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市委审委办承担协调会议具体组织工作,按照市委审委办主任要求,制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承办具体会务、整理会议文件。协调会议有结论性意见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市委审委办整理,经市委审委办主任签批后印发参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委审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建立衔接顺畅、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安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委办)备案。联络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应为中共党员且担任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委审委办、市委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联络和具体协调;
(二)及时向担任市委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本单位领导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反馈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及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和部署要求,做好涉及本单位相关事项跟踪督促等工作,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四)参加市委审委办召集的有关会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委审委办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委审委办按照要求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传送文件、电话沟通等方式,具体组织各单位联络员开展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联络员可以列席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等会议,向市委审委办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联络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阅、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委审委办报备。市委审委办应加强与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委审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康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决策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检查考核办法(试行)》(陕审委办发〔20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县(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整改内容:
(一)依法纠正各级审计机关(下称审计机关)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以下统称“审计报告”)指出的违纪违规和涉嫌违法问题,依法执行各项处理、处罚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四条 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移送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纪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对审计机关反映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第五条 整改要求:
(一)坚持边审边改。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计中发现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迅速进行整改。
(二)限时完成整改。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其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决定书送达审计机关,在一年内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制度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修改制定的制度规定送达审计机关。
(三)建立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相同问题或类似问题屡审屡犯。
第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或事项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整改申请,进行书面说明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研究同意后,应在申请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七条 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要求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市审计局每年组织开展审计整改专项检查,对已完成审计整改的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完成审计项目的50%。审计整改检查纳入市委督查检查计划。
第八条 审计机关现场实施任何审计项目时,应对被审计单位以往接受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 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综合评定实行计分制。
(一)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在整改期内按要求已经整改到位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的不计分;
(二)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或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并经审计机关研究同意,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计分。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屡审屡犯、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计分。
(一)未能按要求在整改时限内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计0.5 分。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整改不到位计分,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1分:
1.对应整改问题或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2.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
3.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4.整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三)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単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虚假整改计分,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2分:
1.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恢复到原来状态的;
3.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完成期限的,或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4.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在下一次审计时,发现同类问题继续存在的按屡审屡犯计分,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3分。
(五)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拒绝或拖延整改计分,1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0.4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2.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3.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六)对已经被扣分处罚的未整改问题或事项,在以后的检查中发现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计分,一个整改问题或事项计1分。
第十一条 每年专项整改检查结束后,由市审计局汇总当年接受审计整改检查单位情况,按计分情况划定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具体标准为:没有计分的,划定为好等次;计分为0.1-0.5分的,划定为较好等次;计分为0.6-1分的,划定为一般等次;计分大于1分的,划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整改检查考核后,将审计整改检查考核结果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委巡察办。
(一)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
(二)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和巡察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将审计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送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管理、资金安排等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