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审计局、高新区审计局、恒口示范区审计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局(处、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程序,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关于审计项目规范化操作的指导意见》下发你们,请局 (处、中心)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审计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2023年1月12日
安康市审计局
关于审计项目规范化操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规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计划、实施、审理等执行全过程的重点环节和程序作出了质量要求,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三条 年度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均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度、调整工作。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
(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对属于有关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由经济责任审计科、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科负责,按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初步建议,报法制科汇总。
(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项目
根据市发改委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及以前年度跟踪事项,重大项目审计科提出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建议,报法制科汇总。
(三)公共投资审计项目
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由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审计科对下一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进行征集,研判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提出下一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议,报法制科汇总。
(四)汇总编制全年审计项目计划
法制科根据审计厅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及各科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及审计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 审计署、省审计厅及本级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按业务对口原则安排具体实施科室。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由法制科按业务对口及科室工作量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经局党组同意后,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调增或调减审计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经局党组批准后,报请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项目时限
第八条 审计项目应按照《审计项目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安审发〔2021〕26号)规定时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审计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计划时间完成审计项目;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审核工作,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求意见中被审计单位、人员有异议的问题进一步核实,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审理稿,提交法制科审理;法制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出具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收到法制科审理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对审理意见采纳或是不予采纳进行书面回复,不予采纳的需说明原因,如需补证相关资料的,最长不超3个工作日;如需业务科重新取证核实的,最长不超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统一组织的,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负责牵头组织的科室应按相关要求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对已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项目,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充分开展调查了解,获取相关资料编写审前调查记录。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科学全面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需经审计组讨论经审计组长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签;重要审计项目(同级审、上审下、专项审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大型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的审计实施方案应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项目实施中有重大变化的,经审计组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或市委、市政府交办项目,应在审计通知中注明授权或交办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结论不正确,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及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等事项负责。
除同级审、上审下及全市范围组织的大型专项审计外,原则上分管领导不担任审计组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现场进点时进行公开廉政承诺。
(一)审计组进点会议应宣读审计通知书后附审计人员“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二)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要求及举报电话。
(三)被审计单位应填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还应做出个人相关承诺,填写“被审计领导干部承诺书”。审计中涉及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抽审单位均应做出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取证单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人员编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取证单和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审计组长、分管领导审签。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审计证据材料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取证单及相关证明性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可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规定的可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及时提请召开审计项目审核会议,并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上会稿及上会问题汇总表。审核会议通过后,按业务公文流程经法制科、总审计师、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以审计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干部监督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作出“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的书面采纳说明”,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和原因。
第三十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科室审计项目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程序合法性以及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业务文书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尤其应对审计报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评价建议是否适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所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等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章 项目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制科承担单位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审理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实施方案涉及事项是否完成、业务会议决定是否执行落实、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实施的过程及发现问题定性及处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审理人员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针对审理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审计组及时补充、修正。审理意见书由法制科统一进行编号,加盖审理机构印章。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理机构出具的审理意见形成审理书面采纳意见及时反馈法制科。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理的项目不得提请审计业务会议。
第七章 审计业务(审核)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必须纳入审计业务(审核)会议的审议范围。
审计项目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前必须经审核会议进行审定;发出正式审计报告前,必须经审计业务会进行审定。
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审计组)进行网络上会申请,法制科收到上会申请后根据领导时间安排会议时间,并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业务(审核)会议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总审计师、法制科审理人员、审计组长(主审)和审计组主要成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请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人参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请农业科负责人参加、行政效能审计项目请行政效能审计科负责人参加)。审计业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未经业务(审核)会议审议的项目,不得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业务(审核)会议流程:审计组汇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审理人员和审理机构介绍项目审理情况--参会人员对审计项目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商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业务(审核)会议重点审议:审计事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重要审计事项是否需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业务(审核)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须经审计业务(审核)会议重新审议。对于会议决定要求进一步查处或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及时查处和补正。查处和补正结果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章 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四十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议,发送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发送审计决定书,对需要依法移送处理的事项,发送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五章规定执行,报告格式按相关规定规范书写; 审计决定书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审计移送处理书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文末注明救济途径。
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在文末注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市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的除财政财务收支外的审计决定,在文末注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发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在文末应注明“***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第四十三条 法制审理、总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等业务文书通过OA进行二次复核,重点核查定性依据是否准确、与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结果是否一致、内容表述是否严谨。
第九章 审计整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发出后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0日内将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审计组)应按《安康市整改监督检查办法》(安审发〔2020〕53号)相关要求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审计组)要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更新审计整改台账。
第四十七条 法制科牵头,各科室(审计组)配合,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第一次为3-4月,针对上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中未整改到位及移送未回复的事项;第二次为10-11月,针对当年已到审计整改期和上年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及移送未回复的事项。
对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持续发送整改督办函,直至问题销号;对未及时回复的移送事项持续发送移送问询函,直至移送落实。法制科对落实审计结论和督促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各业务科室的审计项目结论整改情况落实进行跟踪检查。原则上检查覆盖面不少于每个审计业务科审计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的事项包括: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十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审计组长不得签字,退回立卷人重新补正。
第五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把业务档案的接收关,对归档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计档案,不得接收,直接退回业务科重新补正。因档案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档案资料出现问题的,追究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年审计项目最迟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将档案归档工作纳入科室年度考核范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