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审计局、统计局:
现将《安康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审计局 安康市统计局
2024年7月5日
安康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着力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陕西省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陕审发〔202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全过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通、成果融通,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分别明确1个承办科室和1名具体联系人承担沟通联络工作,并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推进协调配合工作。建立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方组织,适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问题,遇有重要事项及时会商。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在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计督查检查计划、安排阶段重要任务、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事前沟通,采取书面通报、会商交流等多种形式,征求双方意见。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对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以及统计机关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有关统计综合分析报告、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统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县(市、区)、部门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情专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县(市、区)、部门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统计机关协助查证的,统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属于统计机关管辖范围的,经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复核,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商请统计监督协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统计机关。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经统计机关法制部门复核,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商请审计监督协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上级机关管辖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同级移送。属于下级机关管辖的,可以直接移送同级机关,或转交下级机关,由下级机关同级移送。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性质难以认定、指向暂不明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在移送前,就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移送管辖是否恰当等相关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会商。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收到对方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尽快对移送事项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查处重大问题时,确需对方派员参与或者提供专业协助的,应事先沟通并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审计项目中涉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审计时,可以通过会商机制邀请统计机关参与审计项目。统计机关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审计机关参与。
第九条 加强监督协作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数据资料、意见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协作配合事项,不得无故拖延。遇有特殊原因影响协作配合事项办理的,应当及时沟通并提出工作建议。跨县(市、区)的审计机构和统计机构的协作配合,由市审计局和市统计局统一协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协作配合工作中应当严肃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对贯通协同相关事项领导不力、落实不彻底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